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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罗周万与重庆福康煤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周万,重庆福康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6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周万,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饶嘉陵,重庆当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当世,重庆当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福康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大盛镇菊花坝村二社。法定代表人:程远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明祥,系公司员工。上诉人罗周万与被上诉人重庆福康煤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5665号民事判决,罗周万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罗周万于2015年5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罗周万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周万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罗周万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立新代理审判员  张 薇代理审判员  朱华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