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梅行非执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申请卢新芹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年梅行非执字第00032号梅河口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地址梅河口市。法定代表人于翠利。卢新芹,女性,57岁,地址梅河口市。申请执行人梅河口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年月日作出的号决定。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梅河口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作出的号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梅河口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作出的号决定符合(或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梅河口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作出的号决定,准予(或不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判长 李贵民审判员 周茂才审判员 王宏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俊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