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知终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玩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杭州我游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我游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玩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浙杭知终字第2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我游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瑞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寿峻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玩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如鑫。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柳燕。上诉人杭州我游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玩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玩家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4)杭西知初字第1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我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寿峻峰到庭参加诉讼,玩家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蓝羽01”为“蓝羽-黑天照”系列摄影作品。玩家公司提交“蓝羽01”原始底片数码文件“WZJ_7215.JPG”,显示相片拍照日期为2013年9月26日(尺寸:2832*4256,类型:JEPG图像,大小:788KB)玩家公司提交“蓝羽01”后期正片数码文件“蓝羽01.jpg”,显示修改时间为2013年11月4日(尺寸:1680*1050,类型:JEPG图像,大小:1.08MB)。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注明玩家公司为申请人,文件名称为“剑灵COS--蓝羽.rar”,文件说明为“本组图片为剑灵COSPLAY摄影作品《蓝羽》,已申请TSA可信时间戳数字版权保护,其著作权全部归属于深圳市玩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所有”。申请时间为:2013-11-0415:53:49,数字指纹为:FA2B62BFEA88B3AEB893C24E877E374BC8A3A809。2013年9月26日,摄影师叶某出具《授权委托书》一份,载明鉴于已获得报酬,其同意接受玩家公司委托,为模特进行拍摄游戏主题照片,并不可撤销地同意本次主题拍摄的所有照片(包括底片、后期创作图片)的所有权利都归属于玩家公司。其已收到BNSCOS《蓝羽-黑天照》的化妆造型拍摄费人民币壹万元整(包括10张图片后期费用),服装道具制作费人民币壹万元整。同日,模特罗某出具《肖像授权书》一份,载明鉴于已获得报酬,其同意接受玩家公司委托或聘任的摄影师,为本人(模特罗某)拍摄游戏主题照片《蓝羽-黑天照》,并不可撤销地同意本次主题拍摄以及创作的图片可以用于COSPLAY杂志等商业用途,授权使用时间不受时间、地域、形式限制。其已收到BNSCOS《蓝羽-黑天照》的肖像授权费人民币八千元整。后摄影师叶某、模特罗某为玩家公司拍摄了涉案主题摄影作品BNSCOS《蓝羽-黑天照》。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于2014年7月30日出具的(2014)深证字第101663号公证书证实:2014年7月24日,玩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柳燕到深圳市深圳公证处申请据保全证据。在公证员和工作人员的现场监督下,陈柳燕操作计算机登陆网站www.duotegame.com,显示页面内容并截屏打印(见打印所得附件第1-2页),点击附件第1页页面上的“单机游戏资讯”右边的“更多”,显示页面内容并对所示页面截屏打印(见打印所得附件第3-4页)……点击附件第27页所示页面中的“豪乳HOLD不住黑天照时装COS图赏”,显示页面内容,对所示页面进行截屏打印(见打印所得附件第28-31页)……(注:附件第28-43页均为本次证据保全涉及的图片,其中第28-30页显示的图片为涉案摄影作品。)玩家公司为该次公证支付公证费人民币3000元。经比对,玩家公司提交的原始底片数码文件“WZJ_7215.JPG”、“蓝羽01”后期正片数码文件“蓝羽01.jpg”与涉案作品模特动作、神态及所使用的道具等均一致。另查明,我游公司系网站www.duotegame.com的经营及所有者。玩家公司提供的《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显示其支付律师费共计人民币24000元。原审庭审中,玩家公司明确其主张的本案合理开支为公证费人民币187元、律师费人民币1500元、差旅费人民币128元。玩家公司认为我游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著作权。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我游公司:1、立即停止侵犯玩家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2、赔偿玩家公司经济损失与维权费用支出共人民币80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第一,玩家公司是否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第二,我游公司使用涉案作品的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关于焦点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玩家公司为证明其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向原审法院提交了涉案作品的数码底片和正片、时间戳证书、摄影师和模特出具的声明和肖像授权书,前述证据如单独使用,均不足以证明玩家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但综合玩家公司提交的这些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我游公司不能证明其图片来源,且未能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综合认定玩家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至于2013年9月28日涉案作品已被人上传至互联网,不影响本案玩家公司对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关于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我游公司辩称其使用涉案作品构成合理使用,经查,涉案作品所在的网页位置并非介绍该网络游戏的页面,我游公司使用涉案作品的方式,是对玩家公司该照片正常的网络传播行为起到了实质性的替代作用,损害了玩家公司的利益,不属于“合理使用”。本案中,玩家公司享有的涉案作品著作权应当受法律保护。我游公司未经玩家公司许可未支付报酬,在其网站www.duotegame.com上使用了玩家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其行为侵犯了玩家公司对涉案作品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我游公司依法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情节综合确定。玩家公司主张法定赔偿,鉴于玩家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赔偿额是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我游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摄影作品的类型、艺术、经济价值;我游公司网站的性质、规模、主观过错程度、使用涉案作品的方式等侵权情节酌情予以确定。对于玩家公司主张的合理费用,鉴于玩家公司采取了证据保全公证,以及委托律师诉讼的客观事实,对上述实际产生的必要、合理维权费用,原审法院酌情予以确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我游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从其网站www.duotegame.com中删除涉案作品“蓝羽01”。二、我游公司赔偿玩家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7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三、驳回玩家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杭州我游科技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玩家公司负担人民币20元(已交纳);我游公司负担人民币3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审法院。宣判后,上诉人我游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玩家公司提交的授权书无法证明是其本人签署,不具有法律效力,原审法院对上述证据效力予以认定无依据。二、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品著作权人。玩家公司提交的涉案图片的底片和正片,公证下载的涉案摄影作品上均没有玩家公司的签名和证明其身份的有效印记,原审法院据此认定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归属无依据。三、原审法院对我游公司原审提供的打印件和复印件不予认可错误,且玩家公司提供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很有可能是从网络上下载别人所拍摄的高清图片后修改而成,然后炮制模特和摄影师的声明,一次获利。四、涉案图片是模仿游戏《剑灵》人物而拍摄,游戏《剑灵》的著作权属于腾讯公司,玩家公司未提供腾讯公司的授权书,无权起诉。五、我游公司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使用涉案图片是对网络游戏的介绍。六、原审法院判决赔偿额过高。我游公司使用涉案作品无任何盈利行为,且收到起诉状后就立即删除了涉案图片,情节显著轻微。特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被上诉人玩家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权利。二审期间,上诉人我游公司提交(2015)浙杭西证民字第8329号公证书,证明:玩家公司不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被上诉人玩家公司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该公证书反映了其他网站使用涉案照片的事实,真实性可以确认,但与本案侵权事实无关联,且无法证明我游公司所持的待证事实,故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不予认定。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玩家公司在原审中提交了涉案图片的数码底片和正片、时间戳证书、摄影师和模特出具的声明和肖像授权书等一系列证据可以证明其为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我游公司上诉认为玩家公司不享有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但未提供相反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故本院对我游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采纳,玩家公司作为“蓝宇01”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本案诉权,其对上述作品享有的合法权益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我游公司作为www.duotegame.com网站的经营者和所有者,未经著作权人的授权,且未向其支付报酬,将涉案摄影作品上传至互联网,其行为侵犯了玩家公司对涉案摄影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我游公司认为其在所属网站使用的摄影作品下载自腾讯网站,具有合法来源,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也未有证据表明其使用涉案摄影作品的行为具有正当合法性,故本院对我游公司的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的上诉主张不予采信。我游公司还认为其在网站上使用涉案摄影作品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对此,本院认为,我游公司使用涉案摄影作品并非是为了介绍其游戏产品,而是利用互联网对涉案摄影作品进行了商业性的传播,损害了玩家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合理使用,应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至于侵权赔偿数额,原审法院在玩家公司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我游公司因侵权行为所获得利益的情况下,综合考虑涉案摄影作品的类型、艺术、经济价值、我游公司网站的性质、规模、主观过错程度、使用涉案作品的方式、玩家公司为诉讼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等因素酌情确定为人民币1700元,具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我游公司认为原审判决主文第二项赔偿数额过高要求本院予以撤销的上诉请求缺乏相应的证据佐证,亦无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总之,我游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上诉主张,其上诉请求亦无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得当。我游公司就原审判决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请求均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杭州我游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申正权审 判 员 张 棉代理审判员 徐 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戴佳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