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兖执恢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济宁天元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桂英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天元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陈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兖执恢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济宁天元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桂英。本院在执行济宁天元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陈桂英,所在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兖民初字第17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德军审判员 祁云来审判员 柳康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明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