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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兖执恢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济宁天元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桂英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天元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陈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兖执恢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济宁天元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桂英。本院在执行济宁天元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陈桂英,所在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兖民初字第17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德军审判员  祁云来审判员  柳康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明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