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简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山东聚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吕晓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聚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吕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简字第99号原告:山东聚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秦淮河路188号。法定代表人:王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滕振宇,山东聚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单志红,山东聚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副经理。被告:吕晓明,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聚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吕晓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聚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聚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聚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柯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代) 王丰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