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旺苍民初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旺苍民初字第800号原告:王某,女,汉族,生于1972年12月26日,无文化,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汪怀菊,旺苍县嘉川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67年4月23日,小学文化,农村居民。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薛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代理人汪怀菊与被告李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经人介绍与被告李某某相识、相恋。婚后长期受到被告李某某歧视。2012年生病后,被告李某某不予照管。请求判决离婚;婚生女李某红随原告生活,被告李某某给付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配。被告李某某辩称:原告王某所述不属实。与原告王某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1年末,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某经人介绍认识,恋爱后同居生活。2004年5月26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某红(现在当地小学读书)。同年11月2日,双方在旺苍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原告王某在家操持家务,被告李某某在当地周边务工,双方感情较好。2012年9月,原告王某生病住院,因治疗费用以及照顾等问题与被告李某某发生纠纷。2015年3月,双方发生纠纷后,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某分开生活。原告王某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自认的事实及结婚证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夫妻双方都应当为了婚姻、家庭的和睦而努力。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某系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感情基础较好。婚后,被告李某某挣钱养家、照顾妻女,与原告王某建立起了夫妻感情。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应当妥善处理夫妻、家人之间的纠纷。虽然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某在近期发生纠纷,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若双方遇事多做沟通、互相体谅,是有和好可能的。故原告王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薛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