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蓥执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邓勇与何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勇,何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蓥执字第332号申请执行人邓勇,男,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何攀,男,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申请执行人邓勇与被执行人何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的(2015)华蓥民初字第3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何攀未自觉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邓勇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攀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邓勇支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7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22400元。但被执行人何攀仍未自觉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何攀人民币230万元的存款及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晓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范海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