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磐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羊宏与浙江磐安万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磐民初字第123号原告羊宏。被告浙江磐安万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磐安县云山旅游度假区花溪路6号。法定代表人郭芸芸。委托代理人杜德跃,总经理助理。原告羊宏诉被告浙江磐安万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羊宏于2015年5月11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羊宏撤回对被告浙江磐安万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诉讼,不会损害他人权益,被告浙江磐安万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此并无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羊宏撤回对被告浙江磐安万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羊宏负担。代理审判员 虞开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陈玫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