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张朋波与董治生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朋波,董治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保字第64号申请人:张朋波。被申请人:董治生。申请人张朋波因与被申请人董治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朋波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董治生名下的位于西工区中州中路429号君临华府2-1-2003号房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朋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董治生名下的位于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429号君临华府2-1-2003号,房屋所有权证为洛市房权证(2007)字第X4027**号的房产。二、查封担保人屈红毅名下的位于洛阳市涧西区黄河路南段路东2幢2-70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洛市房权证(2006)字第X3649**号的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 强审 判 员 刘红坡助理审判员 姚小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会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