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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一初字第1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薛小能与被告杨生才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小能,杨生才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1553号原告薛小能,女,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杨生才,男,1974年2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小能诉被告杨生才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小能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小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小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小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亚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