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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执字第3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雷文亮与被执行人罗登新、罗登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文亮,罗登新,罗登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民执字第321-1号申请人雷文亮,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罗登新,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罗登平,山丹县居民。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雷文亮与被执行人罗登新、罗登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雷文亮与被执行人罗登新、罗登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罗登新、罗登平从2015年5月起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雷文亮案件款10000元,直至全部案款134000元付清。申请执行人雷文亮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山民初字第4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丽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毛积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