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矿民一初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裴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矿民一初字第00181号原告裴某。被告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裴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甄立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路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