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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6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邱灿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灿俊,李德明,章水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6418号原告邱灿俊,男,1976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李德明,男,1978年3月15日,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光学路13栋2单元301室。被告章水琴,女,1981年8月6日,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光学路13栋2单元3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邱灿俊诉被告李德明、章水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保全被告李德明、章水琴名下价值人民币3,50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金凤仙以其名下上海市普陀区铜川路1601-1613(单)号部位128的商业房屋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李德明、章水琴名下价值人民币3,50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金凤仙名下上海市普陀区铜川路1601-1613(单)号部位128的商业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孙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