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合同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xx,深圳市xx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90-3号申请执行人江xx,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北省安陆市赵棚镇。被执行人深圳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上列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劳动合同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龙城)案[2014]94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人民币28546.4元及利息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财产申报表》。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在银行、国土、房产、车管、证券等管理部门进行财产调查,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中国民事银行账户及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进行冻结。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已搬离注册地址,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时,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龙城)案[2014]946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郑作华执行员 赵 丹执行员 艾小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振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