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夷陵执字第003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执字第00309-1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男,198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电工。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8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夷陵民初字第003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李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某某存款7250元(含申请执行费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宇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