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陈生强奸罪,陈生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049号罪犯陈生,男,1970年5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平潭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月25日作出(1999)榕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生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3000元,合并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23日作出(2000)闽刑终字第1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1年1月17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8日作出(2002)闽刑执字第76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5年6月2日作出(2005)闽刑执字第30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08年3月20日作出(2008)南刑执字第41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0年8月2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147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189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生在考核期内,服从管教。有违规行为:2014年6月15日因不按规范使用文明用语扣1分,经民警批评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服装生产平机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2年、2013年、2014年均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9月至2014年12月共获达标分21.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1.6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3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生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5年6月2日至2017年7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