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水执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白水县XX局与白水县XX驾驶培训学校行政非诉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水县XX局,白水县XX驾驶培训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水执字第00030号申请人白水县XX局。法定代表人郑XX。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白水县XX驾驶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田XX,男,住白水县水门路。申请人白水县XX局与被执行人白水县XX驾驶培训学校行政非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的(2014)白水行政执字第00036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月12日申请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白水县XX驾驶培训学校一次性给付白水县XX局案件执行款22000元整,其余部分白水县XX局自愿放弃执行。执行费350元,白水县XX驾驶培训学校自愿承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白水行政执字第00036号行政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战民审 判 员 魏建民人民陪审员 张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亚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