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务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慧慧申请执行冉进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务执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土家族,2004年8月22日生。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女,苗族,1982年8月29日生。系陈某某母亲。被执行人冉进军,男,1988年1月20日出生,土家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务刑初字第164-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了陈某某申请执行冉进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诉。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务法执字第1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正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丁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