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执字第2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曹军锋抢劫罪,曹军锋强奸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曹军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2474号罪犯曹军锋。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8日作出(2009)西少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军锋犯抢劫、强奸、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曹军锋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5日作出(2010)二中刑终字第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刑期自2009年4月14日起至2029年4月13日止。本院以(2013)一中刑执字第258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09年4月14日起至2028年2月13日止。天津市梨园监狱于2015年5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曹军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曹军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三次,表扬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曹军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军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9年4月14日起至2027年2月13日止),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发代理审判员 张建辉代理审判员 祁 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