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商初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牟子文与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子文,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胶商初字第947号原告牟子文,男,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委托代理人刘相国,山东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牟子文与被告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牟子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子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3元,减半收取311.5元,由原告牟子文负担。审判员 周 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立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