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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琼山执字第76、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符鹊娇与被执行人陈昌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符鹊娇,陈昌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琼山执字第76、110号申请执行人符鹊娇,女,198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昌育,男,1984年3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符鹊娇与被执行人陈昌育民间借贷纠纷二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琼山民一初字第736号民事调解书,分别向被执行人陈昌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一、向符鹊娇偿还借款20000元和20000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受理费400元、申请执行费206元和2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鉴于被执行人陈昌育拒不履行判决,于2015年5月5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陈昌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交通银行、海口农村商业银行等八大银行)、房产、国土、车辆管理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陈昌育名下有财产登记或有可供执行的存款,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陈昌育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并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14)琼山民一初字第7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深审判员  靳 化审判员  李翻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