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山民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诉曲靖安正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曲靖安正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山民保字第25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通江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景彪,行长。被申请人:曲靖安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北路。法定代表人:张兴慧,董事长。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因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曲靖安正商贸有限公司享有的富源县大河镇福田煤矿采矿权(证号为×××)。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曲靖��正商贸有限公司享有的曲靖安正商贸有限公司富源县大河镇福田煤矿采矿权(证号为×××)。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过户、转让、设定他项权利等。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綦家通审 判 员 宋举荣代理审判员 苏义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喜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