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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南执字第001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武汉信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信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武汉澄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汉南执字第00119-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信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经济发展区。法定代表人:黄九陵,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澄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1337号。法定代表人:万华,经理。被执行人:万华,武汉澄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经理。武汉信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武汉澄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万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鄂汉南民二初字第000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告武汉澄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万华应支付原告武汉信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款项本金合计人民币210万元,赵丽屏在12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以21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因被执行人武汉澄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万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武汉信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武汉澄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万华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划)被执行人武汉澄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万华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0万元或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翁银利审判员  黄 氢审判员  李海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熊 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