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民一终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初长贵与邱向杰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初长贵,邱向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民一终字第1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初长贵,男,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东辽县。上诉人(原审原告)邱向杰,男,195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辽县。委托代理人邱常索,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系邱向杰儿子。委托代理人佟桂梅,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初长贵因与上诉人邱向杰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2014)东辽民初字第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初长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初长贵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初长贵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354.00元减半收取1177.00元,由上诉人初长贵自愿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艳霞审判员 夏秀芹审判员 刘介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