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谢方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谢方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387号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梁正坚,职务:董事副总裁。委托代理人:郑达云、黄淑仪,均系原告公司职员。被告:谢方琴,女,197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谢方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唐 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可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