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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14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颖与被告陈应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颖,陈应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1418-1号原告李颖,住江西省吉安市。法定代理人李福桂,男,196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养父。委托代理人汪秀梅。被告陈应义,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负责人张晓辉,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其水、林玉丽,福建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颖诉被告陈应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颖以其后续治疗尚未发生,待实际发生后一并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颖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颖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连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俊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