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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04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赵达与刘文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达,刘文祥,张佩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赵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45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达,男,1989年5月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文祥,男,1946年1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英华,北京唐文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佩敏,女,1956年3月1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15层。负责人龙泉,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丹,女,1983年3月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6号2层212B-213A号,15层1501-1505,16层1603、1605层。负责人李莎,总经理。上诉人赵达因与被上诉人刘文祥、张佩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赵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初字第13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赵达因与被上诉人刘文祥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赵达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达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宇翔审 判 员  汤 平代理审判员  王国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薷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