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3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杨斌与杨永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斌,杨永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3360号原告杨斌,男,汉族,1958年3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代理人杨通江,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永华,男,汉族,1974年6年27日出生,住四川省南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斌诉被告杨永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永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斌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永华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52元减半收取8026元由原告杨斌承担。审判员 徐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袁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