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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3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杨斌与杨永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斌,杨永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3360号原告杨斌,男,汉族,1958年3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代理人杨通江,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永华,男,汉族,1974年6年27日出生,住四川省南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斌诉被告杨永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永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斌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永华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52元减半收取8026元由原告杨斌承担。审判员  徐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袁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