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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荔执行字第2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黄培勋、陈希一与方启力、陈碧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黄培勋,陈希一,方启力,陈碧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荔执行字第275-1号申请执行人黄培勋,男,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申请执行人陈希一,女,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方启力(且系被执行人陈碧红的委托代理人),男,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陈碧红,女,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荔民初字第246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3月31日��(2014)荔执行字第27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碧红、方启力的银行存款。现本案债务二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出具了《结案申请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碧红、方启力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震执行员 林晓锋执行员 郑家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欧丽琼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