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2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丁绍伦与丁绍烈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绍伦,丁绍裂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2770号原告丁绍伦,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丁银华,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丁绍裂,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丁绍伦诉被告丁绍裂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丁绍伦于2015年5月4日以双方纠纷已经解决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丁绍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绍伦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绍伦撤回对被告丁绍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本院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丁绍伦承担。审判员 刘文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润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