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执异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案外人展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朝阳支行与周玉林、马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朝阳支行,周玉林,马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异字第11号案外人展发,男,196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朝阳支行,住所地大武口区。法定代表人张健,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周玉林,男,1978年2月4日出生,回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马燕,女,1980年5月1日出生,回族,个体,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朝阳支行申请执行周玉林、马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展发于2015年5月4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展发称,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正在拍卖的周玉林所有的位于大武口区前进北路*号的房产,因该房产内的装潢、隔断及所有物品归案外人所有,案外人与周玉林尚未清算,请求法院停止拍卖。为此,案外人展发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书》、一份《转让协议》及《租赁补充合同》及的复印件。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朝阳支行申请执行周玉林、马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将被执行人周玉林、马燕所有的位于大武口区前进北路*号的房产进行了评估、拍卖,一拍流拍后,正准备进行第二次拍卖时,案外人展发以其租赁周玉林的上述房产未进行清算,我院的拍卖行为侵害了他的利益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展发与被执行人周玉林之间的纠纷是租赁合同纠纷,案外人可通过其他途径去解决。其提出的执行异议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执行异议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展发的执行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海成审 判 员 赵晓伟代理审判员 何福堂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