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执字第006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刘金芳与席典芬、王智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芳,席典芬,王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0683-1号申请执行人:刘金芳,女,汉族,农民,1962年11月24日出生,住肥东县。被执行人:席典芬,女,汉族,农民,1962年2月27日出生,住肥东县。被执行人:王智,男,汉族,农民,1983年4月5日出生,住肥东县。本院作出的(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30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智、席典芬银行存款64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德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