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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刑执字第4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夏祥钻组织卖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夏祥钻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4571号罪犯夏祥钻,男,195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天台县人,住浙江省天台县,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嘉善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2011)嘉善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夏祥钻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0000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现已实际执行四年六个月。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夏祥钻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主动参加公益劳动,积极参加文体活动。2012、2013年度受到监狱表扬奖励,2014年度受到监狱记功奖励。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夏祥钻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夏祥钻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夏祥钻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1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小玲审判员  俞永平审判员  杨宏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沈 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