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武民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武民初字第00079号原告赵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赵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2009年5月经人介绍原被告相识,草率成婚,婚姻基础差。2009年7月27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婚后无子女。婚后在共同生活中,没有共同语言,常为生活琐事发生吵闹,导致夫妻关系不睦。后被告去新疆打工,致夫妻分居生活,逢年过节也不回家。2012年春节前被告回家,对原告不理不睬,为此双方发生口角,原告便离家。2012年正月初三被告接叫原告回家后,仍冷眼相待,原告便于2012年正月初六再次离家,从此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要求由被告依法返还原告娘家陪嫁物;3、要求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被告李某某缺席未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针对本案争议的焦点,原告提供证据:证据一、长武县民政局婚姻登记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婚姻情况。证据二、昭仁镇大东庄村村委会证明一份,冉店乡山庄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李某某在外常年不回家,原告2012年至今一直在娘家居住。本院依法出示询问李某某母亲调查笔录一份,李某某母亲证实:赵某某与李某某分居三年了。没有感情了,很难生活在一起。赵某某陪嫁物有: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被子两床。原告对本院依法询问李某某母亲调查笔录无异议。被告李某某未质证,也未提供证据。本院认为,本院依法询问李某某母亲调查笔录,原告无异议,认定为有效证据。结合本院依法询问李某某母亲调查笔录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二也认定为有效证据。综合原告的陈述及本院认定的有效证据证明了以下案件事实:赵某某与李某某于2009年7月27日在长武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婚后无子女,已分居三年。赵某某陪嫁物有: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被子两床。本院认为,赵某某与李某某婚姻基础一般。在婚后生活时间短,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分居两年以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赵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赵某某与李某某离婚。二、李某某返还赵某某陪嫁物: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被子两床。本案诉讼费300元,由赵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米学民审 判 员 刘录海人民陪审员 范长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