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中知民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射阳县大米协会、杨祝才与杨祝才、陈桂粉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射阳县大米协会,杨祝才,陈桂粉,上海真新粮食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中知民初字第00021号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红旗路53号。法定代表人张昌礼,会长。委托代理人袁欣,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祝才,汉族,系上海市嘉定区真新街道祝才粮食经营部经营者。被告陈桂粉,汉族,男,系兴化市源杰精制米厂经营者。被告上海真新粮食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嘉定区真新街道曹安路1051号。法定代表人陈杏兴,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与被告杨祝才、陈桂粉、上海真新粮食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以其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为由,于2015年5月19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撤回对被告杨祝才、陈桂粉、上海真新粮食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负担。审 判 长 吴 翔代理审判员 刘晓慧人民陪审员 冯 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小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