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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一(民)申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上海祐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嵇康民健康权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孟庆国,嵇康民,上海祐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一(民)申字第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孟庆国委托代理人徐传富,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怀芳。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嵇康民。法定代理人王桂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祐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单士柱。再审申请人孟庆国与被申请人嵇康民、上海祐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孟庆国申请再审称,本案一、二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嵇康民是因自身原因摔倒而受伤;且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应为一致,其在本起事故中没有过错,故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孟庆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被申请人嵇康民提交书面意见辩称,孟庆国“推”的行为是导致其受伤的直接、根本原因;承担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标准并不一致,孟庆国刑事上不承担责任,并不是说民事上就没有责任了。本案原审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孟庆国的再审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的事实进行了认定,在此基础上酌定孟庆国承担10%的赔偿责任,理由阐述充分,判决合法合理,并无不当。孟庆国虽不服一审判决而提出上诉,但因其在二审中没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没有新证据佐证自己的主张,故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亦无不妥。孟庆国申请再审所称并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故本院对其申请再审主张,不予采信。综上,孟庆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孟庆国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珏审 判 员  张庚志代理审判员  孙 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冬亮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