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兰行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何晓峰与兰溪市人民政府上华街道办事处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晓峰,兰溪市人民政府上华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金兰行初字第17号原告何晓峰。委托代理人方新元,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溪市人民政府上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兰溪市上华街道马公滩。法定代表人赵庆鸿,主任。委托代理人陈爱荣,兰溪市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晓峰与被告兰溪市人民政府上华街道办事处撤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晓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晓峰撤回对被告兰溪市人民政府上华街道办事处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何晓峰负担。审 判 长 陈子薇审 判 员 唐云峰人民陪审员 何寄芸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胡仕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