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执字第00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完中贵与安徽天为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完中贵,安徽天为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0811号申请执行人完中贵,男,1958年2月1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安徽天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梁德岁,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完中贵与被执行人安徽天为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肥东县人民法院(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0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徽天为商贸有限公司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天为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263元(含诉讼费395元、执行费41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