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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郸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孟长森申请执行张红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长森,张红霞,车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郸执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孟长森,男,1957年6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红霞,女,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车海龙,男,1986年6月20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郸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张红霞、车海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红霞、车海龙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张红霞、车海龙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红霞的账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展贤亮审判员  展 新审判员  闫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房金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