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陈燕川与陈加敏、刘巧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燕川,陈加敏,刘巧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芗执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陈燕川,男,198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陈加敏,男,198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刘巧环,女,198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漳州市芗城区。申请执行人陈燕川与被执行人陈加敏、被执行人刘巧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6日作出的(2014)芗民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月0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0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暂查无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芗执字第7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伟明审判员 林清标审判员 庄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