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赵慧俊与王玉香、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慧俊,王玉香,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942号原告:赵慧俊,农民。委托代理人:赵杰,新华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玉香,农民。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开发区东海路。负责人:高立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纪立平、刘夏光,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慧俊与被告王玉香、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慧俊于2015年5月6日提出撤回对被告王玉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慧俊撤回对被告王玉香的起诉。审判长 魏云良审判员 吕旭礼审判员 丁金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玉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