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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肖嵩与郭剑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嵩,郭剑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292号原告:肖嵩,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春和村村民。被告:郭剑雄,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嵩诉被告郭剑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嵩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3元,由原告肖嵩负担。审判员  邬幼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晓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