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泊民初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董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泊民初字第1093号原告董某,农民。被告崔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栗向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