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速民初字第00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夏菁与朱小青、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菁,朱小青,王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速民初字第00457号原告夏菁。被告朱小青。被告王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菁诉被告王涛、朱小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菁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40元,减半收取2270,财产保全费1670元,合计39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立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费斯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