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审三民申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锦州保丰肥业有限公司、张希纯与黑山县虹波燃料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锦州保丰肥业有限公司,张希纯,黑山县虹波燃料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审三民申字第20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锦州保丰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黑山县。法定代表人:张希纯,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苏永馥,该公司法律顾问。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希纯,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黑山县。委托代理人:苏永馥,系锦州保丰肥业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黑山县虹波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黑山县。法定代表人:李春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英杰,系辽宁震宇消防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锦州保丰肥业有限公司、张希纯因与被申请人黑山县虹波燃料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锦审二民再终第000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锦州保丰肥业有限公司、张希纯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云波代理审判员 程洪利代理审判员 曹 弘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曹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