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026号原告吕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月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金哲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