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强民初字第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龙某某与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某,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强民初字第00451号原告龙某某,女,生于1953年4月24日,汉族。被告计某某,男,生于1953年11月20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某与被告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某某申请撤诉系自愿合法之法律行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龙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楚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