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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强民初字第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龙某某与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某,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强民初字第00451号原告龙某某,女,生于1953年4月24日,汉族。被告计某某,男,生于1953年11月20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某与被告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某某申请撤诉系自愿合法之法律行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龙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楚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