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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08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北京世纪博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丽丽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世纪博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丽丽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08288号原告北京世纪博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顺城胡同5号。法定代表人张忆民,董事长。被告王丽丽,女,1975年10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世纪博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博雅公司)与被告王丽丽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世纪博雅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世纪博雅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世纪博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北京世纪博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宋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肖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