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2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江文锋与丘瑞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文锋,丘瑞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2205号原告江文锋,男,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丘瑞荣,男,196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文锋与被告丘瑞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文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江文锋负担。审判员 邱 阿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念颖(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