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新民初字第2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江文锋与丘瑞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文锋,丘瑞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2205号原告江文锋,男,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丘瑞荣,男,196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文锋与被告丘瑞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文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江文锋负担。审判员 邱  阿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念颖(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