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黄民初字第2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青岛玛丽酒业有限公司与张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玛丽酒业有限公司,张磊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民初字第2619号原告:青岛玛丽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法定代表人:刘华爱,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宝清,山东川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春晖,山东川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磊,男,1981年9月17日生,汉族,工人,住黄岛区。原告青岛玛丽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玛丽酒业)与被告张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5日依法由审判员鲍广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玛丽酒业之委托代理人张宝清、王春晖,被告张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玛丽酒业诉称:原、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业经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审理,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青黄劳仲案字(2015)第55号仲裁裁决(原告于2015年2月6日收到该裁决),该裁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属错误,原告不服该裁决,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无需支付给被告2014年7月至12月工资90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张磊辩称:被告为原告付出了劳动,原告理应支付给被告劳动报酬。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日,被告张磊与原告玛丽酒业签订期限为该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张磊的工资待遇:“基本工资壹万伍仟元/月+提成,提成须与业绩挂钩,具体提成方案双方另行协商。”玛丽酒业支付给了张磊2014年4月、5月工资各15000元,6月份工资扣除投保后支付给张磊14551.86元。玛丽酒业为张磊投交了2014年5月至12月份的社会保险。张磊提交的2015年3月10日4名职工的联名信内容为:“因玛丽酒业拖欠员工工资时间较长,进入2014年12月份,全体员工基本全部懈怠,工作管理进入混乱状态,更无人进行考勤管理及工资核算,我们均可证明张磊在玛丽酒业工作截止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在此情况下张磊与我们部分员工于2015年1月8日到劳动部门进行合法仲裁。”2015年1月8日,张磊向黄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1、解除与玛丽酒业的劳动关系;2、玛丽酒业支付2014年7月至12月工资90000元;3、玛丽酒业支付经济补偿15000元。在仲裁过程中张磊撤回要求玛丽酒业支付经济补偿的主张,另行再诉。2015年1月28日,黄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青黄劳仲案字(2015)第55号裁决书,裁决玛丽酒业支付张磊2014年7月至12月工资90000元。玛丽酒业对该裁决书不服,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玛丽酒业提交的青黄劳仲案字(2015)第55号裁决书,被告张磊提交的聘任合同、工资发放银行流水证明及会计出示的工资发放证明、联名证明信、参保证明为证,上述证据经本院开庭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张磊在原告玛丽酒业处工作至2014年12月份,玛丽酒业只支付张磊工资至2014年6月份,尚欠2014年7月至12月份工资,现张磊要求玛丽酒业支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根据双方签订的聘任合同和玛丽酒业为张磊发放的工资数额,证实张磊每月工资为15000元,玛丽酒业应支付给张磊2014年7月至12月的工资9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青岛玛丽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给被告张磊2014年7月至12月份工资共计90000元。如果原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青岛玛丽酒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鲍广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江龙 来自: